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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盐城商会章程

(提请扬州市盐城商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本商会名称:扬州市盐城商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YanCheng People’s Enterprises in YangZhou(缩写:AYPEY)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是由在扬投资经营的盐城籍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

本商会宗旨:加强在扬盐城籍企业家之间的合作交流,共谋发展。立足扬州,回报盐城。本商会旨在为各会员提供全面、周到、贴心的服务,引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塑造*的盐城商企形象,弘扬和传播盐城商企文化。为建设强、富、美、高、新的扬州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应由商会会长担任。

本商会地址:江苏省扬州市连云西路168号安龙苑8幢。

 

*章  职能与任务

*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促进会员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和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与委托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经营的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五)须在工商局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以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

(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任期同理事会,监事长人选须经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核,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三)当会员的行为有损害本会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五)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主管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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